第(2/3)页 “小李房产”:这还不是跳单吗?莫非这位up主是觉得找了别的中介就没事了? 来来来,用不用给给你普法一下,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,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 你说说,你能找到那房子是不是用了人家那个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,后面那个中介明摆着就是吃现成的,什么都不用做,直接接盘,他自然能给你少点钱。 为什么很多中介十分笃定地认为,只要带看了就必须得通过自己来购买,这就是原因。 单单看这个法条你好像会有种感觉,好像就是这样,你看他利用了第一家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。 而且很快这位顶着中介名头的网友还拿出了相关的案例。 “都觉得我在乱说对吧,行,大家来看看呗,这是一个案例,跳单案例。” “也是在和第一家看房之后又发现第二家给的价钱低,就选了第二个中介,你们给我看清楚这是不是跳单!” 媛姐自然也看到了这个案例,点开来仔细看看,顿时有点懵逼,好像粗略看一看会发现,真的是这样。 “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,有三种情况,一种是直接和房东签订合同,一种是和其他中介签合同,三是将信息给亲戚朋友,让亲戚朋友来签合同!” “所以我现在说他阿毅就是一个跳单狗,有什么不对吗?” 这就是现在很多自媒体都会做的事。 房地产和律师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。 他们列出来的案例是真的,他们说的法条也是真的,而且他们看起来是在和你讲道理,说的也都是很有条理,但内容,却不一定是真的。 然而现在,包括媛姐在内的很多人却都产生了疑惑,因为作为一个普通人,很少有人可以将那些很长很长的判决书内容给吃透的。 在裁判文书网已经公示判决书的今天,很多人都会去看,但是他们往往只会拉到最下面看结果。 而不会看判决书里法官进行判决的那部分内容,也就是“综上所述”之前的内容,殊不知那才是最需要看的东西。 法官会抽丝剥茧般给你说明,对原告和被告的哪些意见不予认可,以及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哪里。 哪些内容是认可的,同样法律依据。 然后就是法官根据这些内容做出的认定,以及法律依据,这就是一份判决书的精华部分。 这里面“小李房产”这个号发出来的就只有判决书部分内容,原告诉求以及判决结果。 “现在,人家那个经理正常和你要钱,你不给,没办法了只能通过堵锁眼的方式来要钱,他们确实犯罪了。” “但是,他们这犯罪难道不是你们这些无良的由有钱人逼出来的?走法律途径,你阿毅以为都是你对吧,正常人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呢?” “这就是我们的社会现状,他阿毅还弄什么较真人设,我呸!” 这些话很快就被顶到了最前面,周毅的观众老爷们虽然不相信,但也想让周毅解释一下。 京州,一处办公室内,徐山看着短时间内就热度飙升的评论很是满意。 “干的不错小李,再接再厉,把这些言论发到其他的地方,尽量弄得热度高一点!” 面前的年轻人就是“小李房产”这个账号的运营者,闻言点点头,脸上还带着一丝兴奋。 他们仔细研究过那个阿毅的视频和节奏,他们发现,阿毅这个人是很刚的。 在发现网上出现节奏后一定会选择这样的方法来回应,因此,他们这边早就已经准备好了这些料。 就等着对方发出后来反击,要不然一个纯路人,咋可能那么快就引用法条和案例来直接反击呢。 你要说他们懂法嘛,徐山懂得不多,而小李,是一个司法考试考了几年没通过的扑街。 但是他自己感觉自己水平很高,只是不适合考试,属于被埋没的人才,因此一心想着干一些大事。 这次也是各种寻找,还真让他找到了相关的案例。 你阿毅不是以案释法嘛,那我也给你来一波。 显而易见,这次的节奏效果真的很不错! 很快,之前那些攻击的人现在都找到了理由,看吧,我们这里有同样的案件! 同样的案件都能被判决成跳单,那你阿毅的案件凭什么就不能被认为是跳单了。 找了别的中介就能没事?想什么呢! 节奏来的极其猛烈,甚至在媛姐还没反应过来的情况下,就直接上了热搜。 第(2/3)页